孕检出现异常长成脑畸儿女子鬼医院渎职赔偿50万www.39.net2009-9-20社区多次孕检均表明胎儿脑部发育有可能不存在出现异常,由于医院没具体建议中止胎儿,孕妇抱着侥幸心理产下了孩子。结果毕竟残忍的:孩子一出生于就被临床为大脑发育畸形,并且终生不能治愈。产妇谴责医院没尽到充份的告诉义务,造成她作出错误的自由选择,为此她将医院告上法院,赔偿50万元。
由于医学上规定,在孕检无法做出具体临床的情况下,医方无法明确提出中止胎儿的建议,法院最后确认医院并未渎职。此案警告定爸妈们,孕检具备局限性,在孕检不存在出现异常但无法发病的情况下,医院的态度一般偏向于激进,这时,您除了要充份征询医生意见,还得学会自己拿主张。孕检出现异常但无法发病28岁的陈文(化名)分娩后,在南京某医院创建了孕产妇保健手册,定期到该院展开检查。2007年4月30日,分娩7个月的陈文到该院展开例行检查,成像表明,胎儿颅内出现异常Echo,医生猜测胎儿胼胝体(大脑中的神经纤维束,主要功能为联系两侧大脑半球)发育不全,第四脑室囊肿,建议展开复检。
5月16日,陈文再度回到这家医院拒绝接受成像检查,检查结果仍表明出现异常,但无法证实胎儿到底是不是大脑发育畸形,医生建议再行做到一下核磁共振检查和脐血染色体检查,以便发病。5月21日,陈文到另一家医院做到了核磁共振检查,医院仍无法发病。
5月22日,陈文又做到了染色体检查。然而21天后,染色体检查结果还没有出来,她就生产了。生下大脑畸形儿赔偿50万孩子一出生于,就被临床为大脑发育畸形,这让陈文一家不能接受。
陈文带着孩子四处检查,各个医院的结论都是大脑发育畸形,并且无法医治。陈文在伤心之余,将医院告上南京市白下区法院。她指出,多次孕检均表明胎儿中枢神经系统的发育不存在显著问题,医院几乎有义务、责任和充裕的时间向她解释一切,并建议她中止胎儿,防止悲剧的再次发生。
但是,医院并没这么做到。陈文指出,医院视而不见了严重后果的再次发生,不存在显著的渎职和罪过,给她一家带给了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。她指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,医院不应分担侵权行为赔偿金责任。她共计向医院赔偿50万元,还包括医疗费、陪护酬劳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伤害赔偿金等。
三次检验回避医疗事故被告医院指出,陈文儿子经常出现大脑发育畸形,与医院牵涉到,不属于医疗事故。根据该院申请人,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对医疗事故争议展开检验。
该会指出,医院在孕检中,早已提醒胎儿脑部有出现异常的有可能,并建议孕妇展开更进一步检查。但核磁共振检查没能表明具体结构出现异常,再行再加影像检查有局限性,无法超过100%的准确性,所以医院无法发病。随后,医院又建议孕妇做到脐血染色体检查,但检查结果还没有出来,孕妇就怀孕了。该会指出医院没过错不道德。
陈文不接纳这一检验结果,根据她的申请人,法院又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再度展开检验。江苏省医学会指出,医院找到孕检出现异常后,只建议做到更进一步调查,没向孕妇家属充份交代胎儿脑部异常情况有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,使孕妇失去了知情权,归属于四级医疗事故。
医院对这一检验结果上告,申请人中华医学会检验,后者指出,此案的争论点在于,医院否侵害当事人知情权,而不是侵害生命健康权,不适合做到医疗事故检验,因此没法院检验催促。根据以上鉴定结论,并融合《医疗事故处置条例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,法院最后确认,陈文的孩子脑部畸形与医院的医疗不道德无因果关系,不属于医疗事故。医院该不该建议不生?医院是不是侵害陈文的知情权?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》第十八条规定:经产前诊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医师应该向夫妻双方解释情况,作出中止胎儿的建议:(一)胎儿患相当严重遗传性疾病的;(二)胎儿有相当严重缺失的……根据上述规定,医师对产妇明确提出中止胎儿的医学意见,必需创建在产前诊断具体的前提下。法院指出,原告陈文妊娠经多次检查,皆无法发病胎儿脑部发育畸形,因此医院没建议她中止胎儿并无过错。
虽然无法发病胎儿脑部发育畸形,但却是不存在这样的风险,法院指出,医院有义务将风险告诉孕妇,以便孕妇权衡利弊,作出自由选择。那么被告医院是不是做这一点呢?该院代理人讲解,2007年4月30日B超第一次表明胎儿脑部有可能出现异常后,医生建议陈文复检,并到优生优育门诊科优生遗传咨询,优生优育门诊科的医生向陈文讲解了孕检的风险性和局限性。5月22日,在医生的建议下,陈文再度回到优生优育门诊科展开优生遗传咨询。
该代理人称之为,优生遗传咨询认同还包括脑部发育出现异常的原因、后果、能否医治等涉及问题。但原告答道,医院没充分说明胎儿脑部异常情况有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,病历上也没书面记录。医院服务不完备缴5万法院审理后指出,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,也基本遵守了告诉义务,没侵害陈文的知情权,陈文应该自行辨别风险,自行作出要求,自行分担后果。
但被告作为三级甲等医院,服务质量理所当然低于一般医院,在孕检不存在风险但无法发病的情况下,不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对陈文展开告诉,并加剧陈文回应的了解。但该院的服务质量不低,在病历的书写上、告诉的方式上均有不完备之处,没有能引发陈文的充足推崇,减少了陈文无法及时做出辨别的可能性,最后造成悲剧再次发生。因此,医院不应亦须赔偿金陈文精神抚慰金,以填补其精神痛苦。据此法院上诉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,只被判医院赔偿金精神抚慰金5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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